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小學生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小學生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主旨:
1.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行政救濟與教育意義。
2.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
3.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促進校園倫理。
三、實施要點:
(一)組織: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委員八人組成立。
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由校長聘任之。其組成方式如下:
◎行政人員代表:3           ◎教師代表:3人
◎家長會代表:1人             ◎學生代表:1人
1.召集人:由校長負責召集,並由委員推選主席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
書或再評議書。
2.評議委員:以合議制議決受理申訴、再申訴案件。
(二)職掌
1.受理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
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評會
之評議決定者,得受理再申訴。
2.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
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三)申訴方式
1.以一級二審方式進行,均在學校內申訴及再申訴。
2.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不
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
出。
3.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4.申訴不合規定者申評會應於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
正,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四)評議方式:
1.公平公正原則審議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方式舉行,但必要時得通知
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2.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三十日
內做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3.申評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4.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5.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
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
6.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7.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
書退還申訴人:
(1)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令期間者。
(2)申訴人不符資格者。
(3)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5)申訴書:如附件
四、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學生申訴申請書
 
受理申訴之單位
臺東縣關山國民小學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男
□女
住址
 
出生日期
 
身份證
字號
 
與學生關係
 
原管教
措施
 
申訴事實或理由
 
其他
1.可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2.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申訴人: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決議書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記錄
 
 
申訴
內容
 
 
 
評議
決議
 
 
評議委員簽名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