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一、目的: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校員工,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2點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起;其他發生於本校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二)第2點第1項第2款涉及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要點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六、本要點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委員會成員11人,且女性委員須過半數以上)
1.校長(召集人)
2.人事室1人
3.教務處1人
4.學務處1人
5.總務處1人
6.家長代表1人
7. 教職工代表5人
(二)前款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1/2,調查小組任期為1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校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委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八、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平會命其迴避。
性平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辨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第2點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要點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東縣政府。
十、第2點第1項第2款所定性騷擾事件,如非本要點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要點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本要點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東縣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處理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案件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外,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召集人得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教育部版本)
(一)申訴人提出請求。
(二)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及評議之必要。
十五、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要點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要點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七、本校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89-811012
傳真:089-810312
電子信箱:
本校各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八、本要點陳核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及申訴流程圖
101.11
被害人(或委任代理人)得於事實發生後,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以言辭方式向本校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請(由人事室承辦)。
|
↓
一、當場申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以電話申請者,應於3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
|
校長為相對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教育處)申請調查。
|
|
附註:
1.本流程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
2.申請時應填具本校教職員工間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
↓
移送性騷擾申評會決定是否受理(7個工作日內)
|
|
|
↓ ↓
受理
|
|
|
不受理
|
|
|
↓ ↓
於7日內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應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及決定進行調查程序(除遇到重大性騷擾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應主動進行調查外。最後決定調查時仍應徵得申請者之同意)
|
|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
↓
依法組成調查小組並完成調查報告。(1個半月內)
|
|
↓
召開性騷擾申評會議審議調查報告。
|
|
申復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0內以書面提出。
|
↓ ↗
審議結果移送人事室處理:
1.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2.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另為適當之懲處(必要時教師移校教評會處理,職員移職員考績會處理,技工、工友移總務處處理)。
3.除非調查期間另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申請案應自提出起3個月內結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