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工作手冊
壹、前言
貳、關於「性騷擾」與「性騷擾防治法」
Q1:什麼是「性騷擾」?
Q2:什麼是「性騷擾防治法」?
參、看過來I-罰則篇
Q3:如果我沒做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我應該做的事情,會有什麼結果?
肆、看過來II-事前預防篇
Q4:如何做好性騷擾的事前預防?
伍、看過來III-事後補救篇
Q5: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律來處理呢?
Q6: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我應該如何幫助他申訴?
Q7:當我接獲申訴,第一步要做什麼?
Q8:組成調查小組後,對於申訴可否不受理?
Q9:受理申訴後,調查小組應該在幾天內完成調查?
Q10: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Q11: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後,應該將調查結果通知哪些人呢?
Q12:若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我應該怎麼做?
Q13:如果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調查,我可以怎麼辦?
陸、看過來Ⅳ-三法整合篇
◎如果你是公務機關◎
◎如果你是學校單位◎
壹、前言:
性騷擾問題自古即存在,但直到近50年才漸受到重視。早期性騷擾受害者多以禁止性別歧視相關法律獲得協助。以美國為例,於1964年制定民權法案第七章(TitleoftheCivilRightsActof1964),該章明文規定禁止對於勞工在工作上有性別歧視之行為。然而,性騷擾防治場域不限於工作場所,美國陸續將性騷擾保護範圍擴及教育、旅館、醫院、公共運輸及公共服務場所。
我國政府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始於91年1月16日通過「兩性工作平法」。該法係針對職場上與受僱者間之性騷擾防治,本府據此設置「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審議職場性騷擾事件。接著,93年6月23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對象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本府亦依此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之防治及審議。前揭兩法已將職場及校園兩大場域中,容易因為職位及師生之上下不對等權力關係,致性騷擾事件結果較為嚴重的案件進行處理;但公共運輸、公共場所之性騷擾案件,亦應以人身安全議題角度予以關注。是以,94年2月5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將前述非屬職場、校園性騷擾案件,亦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並明定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及相關罰則。
本工作手冊介紹本市、主管機關、學校單位等在共同防治性騷擾事件上的責任,並說明如何配合性騷擾防治法建制相關處理流程與申訴說明,並提供本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名單、及有關性騷擾防治、本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範例,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單位之參考。
貳、關於「性騷擾」與「性騷擾防治法」
Q1:什麼是「性騷擾」?
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即使男性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就構成性騷擾行為。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他的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不當影響他方正常生活之進行的都算。例如: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Q2:什麼是「性騷擾防治法」?
雖然社會上常聽到人家說「性騷擾」三個字,但是在法律規範上,本來並沒有「性騷擾」三個字,碰到問題時,只能以傳統的民、刑事法律規定來處理。刑事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民事部分主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還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來懲處加害人。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再來處罰加害人,常常是緩不濟急的,對被害人而言,還必須支出龐大的訴訟成本,無法有效遏止性騷擾發生。為有效處理性騷擾議題,於是,立法院陸陸續續通過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及「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事前預防及事後善後責任。
這三個法律是以性騷擾事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作為區分點,將發生在不同人之間、不同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加以區別,而有不同處理方式(詳細區分見附件一)。大體上來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從保障員工工作權角度出發,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主要處理校園性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從人身安全角度出發,主要處理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但因立法技術及立法院朝野協商關係,三法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如果是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以及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被任何人性騷擾,就屬兩性工作平等法範圍。比如有某公司經理喜歡在辦公室張貼裸女海報,然後在上班期間叫女職員進辦公室後,對裸女海報品頭論足,讓女職員覺得很不舒服,就屬兩平法規範範圍。
二、如果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比如老師對學生上下其手,即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其他的性騷擾行為,就屬性騷擾防治法的規範範圍,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大眾運輸工具或公共空間的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以加害人的所屬單位為中心,設計一套性騷擾事前預防與事後防治網絡,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這本手冊的主要功能就在於告訴身為的你,如何在員工面臨性騷擾事件時提供一臂之力,善盡法律規定你應該遵守的義務,協助員工與主管機關解決因為性騷擾事件所衍生的紛紛擾擾。
參、看過來I-罰則篇
Q3:如果我沒做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我應該做的事情,會有什麼結果?
很抱歉,如果你違反應負的義務,你可能會面臨罰鍰的制裁。
詳細說明如下:
一、機關、學校、部隊、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組織成員、受僱者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組織成員、受僱者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在此情形,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尚須對受害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考性騷擾防治法§10、§21至§23)
肆、看過來II-事前預防篇
對於性騷擾事件,事前預防永遠比事後補救來得重要、有效,身為的你,應該要做好哪些措施呢?
Q4:如何做好性騷擾的事前預防?
一、設計適當的防治措施:
用以防止性騷擾行為的發生,除了塑造一個和平、溫暖的工作環境,提升員工兩性平權觀念之外,建構一套合理、合法的性騷擾事件糾正與懲處機制如調職、降薪等,並公告周知,對於有性騷擾意圖之員工,應該能產生相當的嚇阻之效。如果你的所屬單位規模較大,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這樣的措施可是性騷擾防治法中規定你一定要做到的義務喔!
我們建議,性騷擾事件糾正與懲處機制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二、舉辦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教育是最好的預防措施,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參與的員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對員工的參與度必定有正面的影響。
三、建立內部性騷擾申訴系統: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讓員工遭遇性騷擾事件時無後顧之憂。性騷擾事件申訴系統可與現有之人力資源部門或員工協助部門整合,提供員工更多的協助。
伍、看過來III-事後補救篇
一、如果我的員工是性騷擾被害人
Q5: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律來處理呢?
如上所述,性騷擾事件因發生於不同人與不同情境間而異,其處理方式不同,因此,如果你的員工遭遇性騷擾,首先,你應該協助他分辨應適用的法律。
1.與職務有關之性騷擾:如發生於主管與部屬間、或員工於執行職務被性騷擾,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2.校園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公私立學校首長或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之性騷擾事件,則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3.非屬於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範圍:如員工間下班後發生的性騷擾、學校教師間於課餘時間之性騷擾事件,就必須依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處理。
如果員工碰到的性騷擾事件必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則以下的Q&A將會對你有莫大的幫助!
Q6: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我應該如何幫助他申訴?
這個時候,若員工向你求助,你可以協助的事項需要依照「是否知道加害人和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僱用人」來決定:
1.如果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1)你的員工可以選擇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果加害人為該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若你的員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僱用人處理。
2.如果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此時,若你的員工可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你的員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處理。若向警察機關申訴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的身份,若查明加害人身份,則警察會將申訴移送至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僱用人處理。如果未能查明加害人身份,則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之申訴逕行調查。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之單位提出申訴外,你可以透過人力資源部門或員工協助部門,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將員工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注意:在申訴時,直接找到最後應受理申訴案件之單位,可以避免案件轉來轉去,節省許多時間。
★綜合整理:若員工知道加害人是誰,則由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僱用人負責性騷擾案件調查,不論你的員工最初選擇向那個單位申訴,該申訴最終皆會回到加害人所屬單位管轄。反之,若員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則須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二、如果我的員工是性騷擾加害人
如果身為的你依法做好事前預防,設計了一套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機制,當你接獲來自於性騷擾受害者的申訴,或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的性騷擾案件移送,這套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就派上用場了。
Q7:當我接獲申訴,第一步要做什麼?
首先,如果你的單位組織成員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處理單位,並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如果是組織成員或僱用人數未達30人的單位,亦可以指派特定人員負責調查。
同時機構需要依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Q8:組成調查小組後,對於申訴可否不受理?
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性騷擾之申訴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代替申訴書的紀錄未記載法定事項,且未於14日內補正者。
申訴書法定記載事項如下: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3)有委任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年月日。
2.同一事件以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須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Q9:受理申訴後,調查小組應該在幾天內完成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Q10: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由於性騷擾事件的特殊性,因此調查小組於進行調查時,須確實做到以下事項: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6.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8.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9.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Q11: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後,應該將調查結果通知哪些人呢?
調查完畢後,應將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Q12:若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我應該怎麼做?
性騷擾事件一經調查屬實,加害人的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Q13:如果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調查,我可以怎麼辦?
性騷擾事件如發生在加害人所屬單位以外之場域,加害人所屬單位對於事件之調查恐有困難,爰規定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以上請警察機關協助的事項包括證據蒐集、暫時約制加害人等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
陸、看過來Ⅳ-三法整合篇
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對責任的要求、受理申訴調查的流程、調查小組的組成都有不同的規定,對而言,不可能依三法分別成立三個委員會、照三套流程來處理,這時候該怎麼辦?
不要擔心,這媕飢A整合了以上三個法律規範,不管你是私人企業、公務機關或學校只要你做到下列要求,你就安啦!
◎如果你是公務機關◎
事前防範:
1.應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性防§7、兩平§13)
2.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含:(性防準則§4、工作場所準則§4)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3)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應設立受理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6)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7)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或相關事項。
管轄:
1.加害人(性防)、被害人(兩平)所屬之機關(性平§28、性防準則§10、性防準§5)
2.無管轄權者應於7日內移送機關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若機關首長為加害人,則歸機關所屬之主管機關管轄,若為兩平案件,則逕向縣市政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性防準則§5)
機關知悉或接獲申請或檢舉後:
1.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性防準則§9)。
不予受理之情形:
(1)應補正未補正者。
(2)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應敘名理由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2.7日內應調查處理,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性防準則§8、§9、§10)
3.知悉性騷擾事件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另應維護或改善所屬場域空間安全。(性防§7第一項、兩平§第二項)
調查小組:
1.組織成員達30人以上應組成調查小組。(性平§13、性防準則§14)
2.有2人以上者,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得視情況聘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調查成員迴避事由(性防準則§15)
1.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性防準則§15)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聲請迴避: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調查時程
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防§13、性平§31)。
認定事實並通知當事人
1.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2.並將調查結果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防§13、性防準則§20)(兩平案件則不必書面通知)
追蹤考核
1.應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工作場所準則§13)
2.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性防§10)
註:兩平:指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防:指性騷擾防治法。
兩平準則:指兩性工作平等法準則。
性防準則:指性騷擾防治法準則。
工作場所準則: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如果你是學校單位◎
事前防範
1.應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性防§7、兩平§13)
2.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含:(性平準則§28、性防準則§4、工作場所準則§4)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3)校園安全規劃。
(4)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5)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6)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應設立受理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7)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8)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或相關事項。
管轄
1.行為人所屬之學校、被害人所屬之學校。(性平§28、性平準則§10,性防準則§5)
2.無管轄權者應於7日內移送:
性平: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
性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若學校首長為加害人,則歸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管轄。(性平§3,性防準則§5)
若為兩平案件,則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
學校知悉或接獲申請或檢舉後
1.應行通報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及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性平準則§11)(通報時注意保密)
2.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性平§29、性防準則§9)。
不予受理之情形:
(1)非屬性騷擾之事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之事項。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處理,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性平§21)
(5)學校應本於行政監督之責,縱申請人撤回申請,仍得繼續調查處理。
(6)知悉性騷擾事件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另應維護或改善
所屬場域空間安全。(性防§7第1項、兩平§13第2項、性平§23、§24)
調查小組之組成(性平準則§28、性防準則§14、工作場所準則§4、兩平§13)
1.調查小組成員3到5人。
2.女性委員應佔二分之一以上。
3.並得聘具平等性別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4.得由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調查小組。(工作場所準則§7)
5.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6.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調查成員迴避事由(性平§30、性平準則§15、性防準則§15)
1.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性防準則§15)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聲請迴避: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3.輔導人員應迴避參與調查及處理;調查處理人員亦應迴避輔導工作。
(性平準則§15)
調查時程
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防§13、性平§31)
認定事實並通知當事人
1.事實之認定應依據調查報告。
2.接獲調查報告兩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並將調查結果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25、性防§13、性防準則§20)
檔案保管
1.事件處理完成後應建檔,但應注意保密原則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料。(性平§27)
追蹤考核
1.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時,原就讀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學校。(性平§27)
2.應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工作場所準則§13)
3.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性防§10)
4.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性防§11)
註:
性平:指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平:指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防:指性騷擾防治法。
性平準則:指性別平等教育法準則。
兩平準則:指兩性工作平等法準則。
性防準則:指性騷擾防治法準則。
工作場所準則: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