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第2學
期臺東縣關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費規定
※本收費規定依臺東縣公私
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訂定
壹、
相關事宜規定
一、收托(費)期間: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本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迄日期,第一學期以當年度
二、招收對象:4足歲至5足歲的小朋友(中班、大班及依法取得緩讀證明幼生)。
三、教保服務時間:
全日制:每週一至五上午8時00分
至下午4時00分。
半日制:每週一至五上午8時00分
至下午12時30分。
四、政府優惠及減免措施
項次 |
條件 |
優惠及減免措施 |
1 |
5足歲幼兒 |
依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五歲幼兒免學費
(由教育部補助)。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五歲幼兒,以家戶年所得總合新台幣七十萬以下,
依級距補助。 |
2 |
中低收入戶 |
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 |
3 |
身心障礙補助 |
每位幼兒家長新台幣3,000元。 |
4 |
原住民 |
每學期補助新台幣8,500元整。 |
5 |
低收入戶 |
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以不超過全
學期繳費總額為準。 |
※1至4項學前補助以擇一擇優請領為原則。 |
||
※詳細補助內容及變更
調整,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
五、相關收退費規定依臺東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貳、
五歲(大班)收費規定:
收 費 項 目 |
收費金額 |
收費期間 |
收費項目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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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
半日制 |
||||
學費 |
5歲免學費 |
5歲免學費 |
一學期 |
5歲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縣立專設暨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本辦法附表一辦理。 |
|
代 辦 費 |
材料費 |
300 |
250 |
一個月 |
【月費】輔助教學所需各項用品、學習材
等。 |
活動費 |
200 |
150 |
一個月 |
【月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
學習活動等。 |
|
午餐費 |
828 |
828 |
一個月 |
【月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費及服
務費。 |
|
點心費 |
800 |
480 |
一個月 |
【月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
具、燃費及服務費等。 |
|
全學期收費總額 |
9576 |
7686 |
|
學費及代辦費總額 |
|
其他代辦
費 |
交通費 |
0 |
0 |
一個月 |
【月費】幼童專用之油資、保養修繕、
保險、規費、服務費及衍生之費用等 |
課後延托費 |
課後延托費依本縣課後留園相關規定辦理 |
一個月 |
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平
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政支出等。 |
||
保險費 |
163 |
一學期vm,6vm, |
幼兒團體保險費。 |
||
家長會費 |
0 |
一學期 |
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
用以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
||
其他 |
|
||||
※說明:幼兒教保活動相關用品,且應視家長個別需求,幼兒園
不得強制要求購買或參加。 |
|||||
備註 |
1、家長會費相關規定依「臺東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 |
、
五歲以下(中小班)收費規定:
收 費 項 目 |
收費金額 |
收費期間 |
收費項目說明 |
||
全日制 |
半日制 |
||||
學費 |
5000 |
4000 |
一學期 |
縣立專設暨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本辦法附表二辦理。 |
|
代 辦 費 |
材料費 |
300 |
250 |
一個月 |
【月費】輔助教學所需各項用品、學習材
等。 |
活動費 |
200 |
150 |
一個月 |
【月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
學習活動等。 |
|
午餐費 |
828 |
828 |
一個月 |
【月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費及服
務費。 |
|
點心費 |
800 |
480 |
一個月 |
【月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
具、燃費及服務費等。 |
|
全學期收費總額 |
14576 |
11686 |
|
學費及代辦費總額 |
|
其他代辦
費 |
交通費 |
0 |
0 |
一個月 |
【月費】幼童專用之油資、保養修繕、
保險、規費、服務費及衍生之費用等。 |
課後延托費 |
課後延托費依本縣課後留園相關規定辦理 |
一個月 |
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平
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政支出等。 |
||
保險費 |
163 |
一學期vm,6vm, |
幼兒團體保險費。 |
||
家長會費 |
0 |
一學期 |
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
用以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
||
其他 |
|
||||
※說明:幼兒教保活動相關用品,應視家長個別需求,幼兒園不
得強制要求購買或參加。 |
|||||
備註 |
1、家長會費相關規定依「臺東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 |
肆、臺東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
辦法部分條文
第六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規定辦收費:
一、學費、雜費: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核實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月收
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日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而園者,幼兒園應依下退費基準規定辦退費:
一、學費:
(一) 人
事費:註冊後開學日前,已繳費者全額退還;開學日後未逾二星期者,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開學日後二星期以上未逾四星期者,學費退還二分之一;開學日後逾四星
期者,不予退費。
(二) 設
施設備費: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
二、雜費: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
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月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園當月就日退費;已製成成品者裹N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明退費項
目、額及退費基準。
第八條
幼兒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髹賹呾七日以上(含例假日),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裹N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
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病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賹呾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
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裹N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國定假日、農春節賹呾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
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須辦補課之彈性放假日裹N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